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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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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是与商品经济关系同步发展的,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是人们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进行联合的唯一形式。因此,合伙关系在很久以前就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原则,即"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见第99条)。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并把合伙分为同业合伙、临时合伙、纳税合伙、共有合伙等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
出处 《福建法学》 1994年第1期5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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