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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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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应定两个罪杨兴国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一案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笔者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某县工商银行的受贿责任,彭、魏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彭、魏二人的行为还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一、彭、魏二人的行为即非个人受...
作者 杨兴国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4年第6期42-4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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