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化學武器,就有化學戰威脅經過24年的艱苦談判,第47届聯合國大會終於在1992年11月30日一致通過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文本。1993年1月13日~15日在巴黎對《公約》進行公開簽署,有130個國家在《公約》上簽字。根據規定,《公約》必須得到65個國家的議會批准,並在簽字儀式舉行兩年之後才能生效。《公約》規定,擁有化學武器的國家承擔銷毁一切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的責任,銷毁期限為10年,最長不得超過15年。每個締約國承擔責任,在任何情况下不生產。
出处
《现代军事》
1994年第10期48-49,共2页
Conmil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