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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为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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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应定为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袁新平今年《人民检察》第4期刊载了《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案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本案应以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分述如下:一、信贷股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
作者 袁新平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4年第8期28-2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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