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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魏××应按牵连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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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彭××、魏××应按牵连犯处理郭文魁《人民检察》一九九四年第四期刊登《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案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读后认为,此案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彭××、魏××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文中第三种意见已简要正确阐明,无需重复赘...
作者 郭文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4年第8期28-2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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