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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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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不能以犯罪论处郑俊顺读罢贵刊今年第4期登载的案例讨论《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案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此案的性质应定单位受贿行为。但是在处理上,不能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因为,虽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作者 郑俊顺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4年第8期29-29,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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