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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数额中能否包含“教育费附加”和“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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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偷税数额中能否包含“教育费附加”和“调节基金”王鸿元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三条写明:“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发纳的产品说、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说依据。1989年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
作者 王鸿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期57-57,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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