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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早婚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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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周时期,中国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制。春秋时期,齐桓公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子二十不婚,女子十七不嫁,罪及父母。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而晋规定,女子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地方官吏择配。唐初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降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应婚嫁。此后自宋至清,法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由于封建社会生产力低。
出处 《学习与思考》 1994年第5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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