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股份合作制是群众的创造,有其发展的必然性据我所知,早在八十年代初期和中期,我国农村一些地方就出现了股份合作制.1983年和1985年党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地讲:允许农民在合作经济中入股分红,实际上是对这种形式的肯定.近两年来,在广东、浙江、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农村,股份合作制已出现一种大发展的趋势.城镇稍晚一点,但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等部分城镇,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也有领导地在老集体企业中进行股份合作制的试验.到现在,辽宁省大约有两千家集体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上海市近几年来在城镇集体经济中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由于指导思想明确,成绩比较显著.上海长宁区已有股份合作制企业800多户.前不久对其中的100户进行抽样调查表明,1993年盈利户占82%,人均年利润可达7500元,为老集体企业的九倍.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4年第7期26-27,40,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