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30条规定,城市计划和地区计划属于欧共体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欧共体的地区政策长期都是通过地区发展基金会给予的财政支持为基础。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消除各地区在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的差别。从1988年起,欧洲地区、社会和农业发展基金合并为结构基金制,向落后地区(在英国为北爱尔兰)、工业基础减少地区和农业地区提供支援。1988年的改革标志着重心已从为个别计划筹措资金移向纲要目标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支援的地区由欧共体委员会决定,担纲要由欧共体委员会,国家政府和地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共同制定。欧洲国家地区计划制度彼此间存在重大差别。譬如,如果说在英国计划是十分带有指示性的,那么在欧共体的其他国家则是严格区分的,而计划具有法律效力。在近些年来不列颠的计划制度,看来已开始朝着对执行者加强计划的强制性方面变化。在荷兰实行科技“全面”计划一相当灵活,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尽管欧共体国家协调各国计划原则的必要性早已成熟,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实现这种协调是可疑的。
出处
《管理观察》
1994年第10期11-11,共1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