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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国1944年制定的(关于报刊组织的法令,规定:“报纸所有者、出版物经理或其任何合作者把经济广告处理成新闻,并以此接受或索要钱款或其他好处,将被处以3个月至2年的监禁和2万至600万法郎的罚款,或两者中的一项惩罚。” 日本新闻协会1966年制订的《广告伦理纲领实施细则》规定:“报纸应拒绝刊登‘广告形式’,内容伪装成新闻的材料。” 土耳其1960年制订的《报业伦理规则》规定:“商业性公告或广告,以新闻、专论、图片或特别的形式时,必须使其与正式的新闻有区别。”巴基斯坦1965年制订的《报业准则》也有与此完全相同的规定。 智利全国报业联合会1963年通过的《报业道德规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拒绝收取公共或地方机构的报酬。”
出处 《新闻知识》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0期23-25,共3页 New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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