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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要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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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所谓决定权,是指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它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和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它具有三个鲜明特性:即法定性、权威性和人民性。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4年第16期19-2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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