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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法律监督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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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发出法律监督书。这种较为严厉的监督形式,对于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有着重要的作用。一、运用法律监督书进行监督的意义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主要采用执法检查,听取"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情况的汇报,组织代表和委员视察、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提出质询案,发出法律监督书等形式。其中,发出法律监督书是最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第一,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人大常委会发出了法律监督书。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4年第19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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