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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报刊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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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立法要坚持维护法制的统一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应当比国家立法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地方立法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维护法制的统一,应做到:1、地方立法不得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2、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之间不能相互矛盾;3、省和省内有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不能冲突。(《民主法制建设》1993年第11期,杨析综文)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4年第2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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