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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立法批准权不是立法权的组成部分不少同志认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是该法规制定活动的组成部分,省会市制定法规的立法权只能算半个立法权。对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诚然,从立法形式上看,省会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批准权应属于法规制定权的组成部分。但是,从逻辑上说,对某一事项的实际决定权不能授予两个以上主体先后行使,否则先行使"决定权"的主体享有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决定权。同样道理。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4年第2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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