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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严肃执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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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是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关系。40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只有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才能忠实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审判权;只有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才能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的失误与偏差,坚决清除法钱交易等消极腐败现象,确保为法清廉,坚持严肃执法。
作者 刘锡东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4年第23期13-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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