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中,对流动资产的赔偿常常会因业务经办人员对企财险条款的掌握及对流动资产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而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例如:1993年8月10日,浙江某服装厂向外地一家丝绸厂借用价值14万元的服装原料绸。几天后该地发生较大水灾,该服装厂借来的原料绸全部遭水浸泡达10个小时之久,受损金额在2万元左右。对于这类企业的借用资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在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对一般的经办人员来说的确较容易被现象所迷惑,在赔与不赔的问题上,不同的经办人员往往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论。为此,本文就这个问题谈点浅见。
出处
《上海保险》
1994年第1期18-19,共2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