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快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支持出口创汇,自1989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开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担出口企业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的损失。众所周知,国际贸易的竞争不仅是产品质量、品种、价格的竞争,也是支付方式的竞争。进出口贸易的付款方式一般有托收(即D/P、D/A或O/A)和信用证(即L/C)两种。以信用证方式收款,因为有银行信用担保,出口企业收回货款比较可靠。但对进口商来说,为要银行开具信用证,势必增加一些费用支出,因此,大多数进口商愿意以托收方式付款。而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用托收方式收款,出口产品价格可以较高,且交易容易成功,但同时又要承担货物运出进口商不能支付货款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可能来自政治因素,如进口国实行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发生动乱等等;也可能来自商业因素,如进口商违约、破产等等。出口企业如早投保了出口借用保险,一旦货款收不回来,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由此可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可以鼓励和促进商品出口,加强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出处
《上海保险》
1994年第9期28-29,共2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