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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权力机关议事的几个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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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现行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实行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民主集中制。1954年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但各个国家机关在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个总的原则时,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表现形式和侧重程度是不一样的。本文拟探讨国家权力机关在议事时侧重坚持的几个具体的民主原则。一、法定人数原则早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时候,我国当时尚无任何议事法的情况下,毛主席在开幕词中宣布:"今天会议实到的代表1141人,合乎法定人数"。可见,法定人数原则是议事体的重要原则。这里的"合乎法定人数"。
作者 董璠舆 王炜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4年第10期16-1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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