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4年第5期40-43,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