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或新法)。新《会计法》的篇章结构、条序、多数内容,与原《会计法》(或称原法)基本相同,但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新特点。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适用范围。原《会计法》仅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见第2条),“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本法的原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见第30条)。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4年第6期29-3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