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传统理论上,根据经济合同是否交付标的(财、物、劳务、智力成果等)才成立,将经济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按照这种划分,凡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不需交付标的就告成立的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此之外,还需交付标的才能成立的合同就是实践合同。显然,实践合同的当事人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尚不能成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承诺只能算作预约。这种理论还认为,经济合同中的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它不仅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在经济生活中是极其有害的,它可能导致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出处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83-84,87,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