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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岂能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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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笔者下乡调查村民自治情况,发现有些村规民约的条款订得欠妥,如规定:“偷一只鸡罚跑半小时,并取消公民选举资格;发生纠纷不服调处罚款30元;赌博者一经发现,公开挂牌亮相”等等。它们有的不合情,有的不合理,有的不合法。倘若照此去做,轻则酿成民事纠纷,重则闹出人命。
出处 《社会福利(实务版)》 1994年第3期43-44,共2页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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