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事故是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一种异常事端。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世界各国医学界,法学界共同面临的难题。1987年6月,国务院颁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医疗事故的专项法规。此法规对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和分类、认定及处理一一作了规定,为医疗事故的正式立法赋予了雏型。法规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困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对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
出处
《黔南民族医专学报》
1994年第Z2期109-111,共3页
Journal of Qiannan Medic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