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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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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少年实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对打击少年犯罪活动,教育改造犯罪少年,有效地遏制犯罪日益低龄的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机构地区 广东省公安厅
出处 《政法学刊》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期47-49,13,共4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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