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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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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少年实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对打击少年犯罪活动,教育改造犯罪少年,有效地遏制犯罪日益低龄的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
阮京人
方新文
邓俊彬
机构地区
广东省公安厅
出处
《政法学刊》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期47-49,13,共4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关键词
犯罪少年
教育改造
刑事处罚
少年犯管教所
法制部门
犯罪行为
少年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形式
提起行政诉讼
分类号
D91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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