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贡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贡某的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贡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贡某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刑法里这种受委托,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必须是正式的、明确的。本案中贡某是村里的“横主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他是不信任的,但由于群众积极推荐他承揽打井工程,出于矛盾心理,便未表态,未表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因此,不能把未表态作为口头委托的依据。没有受到委托,便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自然构不成贪污罪。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4年第8期47-47,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