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杨爱玲、武阳、武艺诉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侵权纠纷案”原告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所及尸体应当作为我国民法所保护的物权的客体,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物的特征以及物之成为权利的客体而受到法律保护均属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尸体是否具有物的特征,进而能否作为权利客体则无具体的规定,致使本案出现了“法律规定不明”的状况。 基于我国传统和民俗,并鉴于尸体的特殊性,所以。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4年第12期40-41,共2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