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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一件看似简单,却引起较多争议的案例。 1992年10月至1993年6月,某市机械厂工人季某,先后以金钱引诱从未卖淫的蒋某等五名妇女,在本厂工人宿舍内等处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以50元至70元不等数额的人民币付给以上妇女。其后,季提供场所,介绍蒋某等数名妇女与他人进行卖淫活动。1993年6月底,季在嫖娼时被联防队员抓获。 对季某介绍有关妇女与他人进行卖淫行为,构成介绍他人卖淫罪,这无疑议,但对季某以金钱引诱蒋某等五名妇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给付钱款行为的定性,则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作者 刘桂明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4年第2期46-47,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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