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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乡镇企业将实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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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94年4月30日《经济消息报》报导: 国家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对乡镇企业税收实行优惠政策。 ——对乡镇企业、城乡联办企业、城市工矿扩散联营企业,和国家农场办集体企业(不包括烟、酒、焚化品),免征产品税、营业税一年,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 ——对老、少、边、贫困地区开发性乡镇企业,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 ——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适当比例,可在税前列支。 ——借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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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方农村》 1994年第4期48-48,共1页 South China Rural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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