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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减税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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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规定,下列项目免征所得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4年第12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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