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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如何计算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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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1993年8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暂行规定》规定受理范围,而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4年第10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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