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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时制度与企业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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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3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周平均44小时的新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从我国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出发,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符合国际惯例。新工时制度实施后,企业的工资提取与工资支付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谈一些想法。一、新工时制度与企业工资总额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已经明确,实行新工时制度的条件是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能因实行了新工时制度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所以,职工收入不降低是实行新工时制度的要求。职工收入不降低的前提是企业工资总量不减少,在这里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不因实行了新工时制度而调整。
机构地区 四川省劳动厅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4年第4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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