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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劳动鉴定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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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涪陵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涪地社险[1993]50号《关于工伤保险、劳动鉴定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在劳动鉴定工作中,应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为处理好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对于鉴定为二期矽肺病的职工,鉴定时仍先按鉴定标准确定丧失劳动程度等级(即标准分别规定为三、五、六级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患二、三期的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的规定,目前在鉴定标准未修订前,属于鉴定为五、六级二期矽肺病的职工。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4年第5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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