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140号)和《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劳部发〈1993〉392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劳动力市场,充实和完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其工作,有效地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我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劳动部的两个《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公开交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充分尊重单位、个人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劳动、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