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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美国的《消灭文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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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偶然在某刊物上看见一则报道,其主要内容是说,美国联邦政府于1984年通过国会颁发了《消灭文件法》。该法规定:“起草、印发文件必经联邦政府有关权威部门仔细审核批准,并充分考虑到文件发后的效果”,方可“放行”;“如文件发后效果不佳或和愿望相悖,则追究文件发布者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乃至法律责任”。此法出台后,美国全国文件发布量。
作者 朱瑞文
出处 《秘书工作》 1994年第10期37-37,共1页 Office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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