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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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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劳动部《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劳办发[1994]100号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限届满仍在缓刑期间可否恢复职工身份的请示》(川劳仲[1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4年第6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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