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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有新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对国有企业以设备、厂房、现金等与外商合资作出新规定: 1.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厂房,在贷款没有全部归还以前,仍具有贷款的物质保证性质,不能用作与外商合资的股份;
作者 肖剑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4年第7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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