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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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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新的“教师资格认定法”,该法规定:除大学教师以外,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以及盲人、福利等学校在内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认可证书之后,方可任教。教师资格认可书根据学校和专业,分一级和二级两种,由国家统一颁发。根据规定,凡是大学毕业,并修完相关学科的人均可获得一级教师资格认可书,但高中年级的一级教师,只有研究生院毕业的研究生,才能取得资格。短期大学毕业并修完相关学科的人,均可获得二级教师资格证书,高中年级的二级教师,必须为大学毕业。同时该法还规定,作为一名教师的必要前提,都必须进修完相关的专业科目,并在任教之前,参加二至四周的教学实习。
作者 董煜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4年第4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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