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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石油业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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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向总统和地方行政长官临时授以补充权力》的法令,为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陆上、海上和国内水域的石油业务,我命令: (1)确定共和国内阁作为代表共和国的全权国家机关,签订和执行石油业务合同。授权内阁确定国家机关授予全权签订和执行石油业务合同。 (2)确定在石油业务方面,承包人(订约人)按照义务规定即为下列款项的交付人:
出处 《中亚信息》 1994年第4期12-12,共1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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