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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兼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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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体改委和经贸委对工业企业实行合并、兼并作出的规定为:1.全民所有制企业间合并,可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合并后的企业要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和债务.2.企业实行兼并,可按兼并企业确定所有制企业、确定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归属关系,按兼并资产性质执行相应的税收政策.因兼并引起地区间财政、税收调整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承包企业实行兼并,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调整兼并企业上交利润指标.企业兼并后,劳动、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其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挂钩比例.4.企业被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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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4年第10期63-63,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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