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商标权的使用在先原则.该原则是建立在私权学说的基础上,即把最先使用商权所获权利当作一种私有财产加以确认.它同时又允许商标办理注册,但仅能在法律上起到早请和昭示(宣示)作用,却不能动摇以使用先后未确立商标权的原则.因为在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即使某一商标已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也仍可随时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商标注册人并有权要求撤销其注册.故此项原则,对於保护商标最先使用人的利益是比较公平、有利的.它可以有效防止“商标抢注”行为,杜绝那些不劳而获,摘取商标创业人的辛勤劳动果实,消灭了一部分企业和个人以抢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投机取巧条件.同时该项原则也比较适合於一些中小型企业,产品不甚稳定的企业,在企业伊始,因对产品市场无过多把握而不想匆忙注册的情形,不注册也能保护产品信誉,拥有商标权.然而,使用在先原则却对使用在后的商标持有人极为不利.因为市场范围广阔,企业使用商标可谓数以亿计,每一家企业使用的商标因未注册,无法较为直接地获取是否雷同,侵权的信息,而商标权又以使用在先划分归属,难免不使每一家企业对商标宣传、策划、使用等等都心存顾忌,不敢放手放胆地去培植商标信誉.因此该原则无法满足企业要求一经注册就明确划分商标权归属的愿望.此外,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4年第9期37-40,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