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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与私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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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无锡县委、县政府作出了“对弱小企业的改造倾向于搞拍卖,彻底地变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决定,并由工商局提出了“集体企业拍卖后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原有企业要报歇”的政策性意见。同时出台了《关于村镇集体小型企业产权拍卖转让试行办法》,以指导弱小企业的拍卖改制。这一大胆举措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出处 《群众》 北大核心 1994年第9期62-6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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