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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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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开庭前的工作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4年第1期36-39,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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