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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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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 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4年第1期39-41,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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