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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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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4年第2期71-7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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