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障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印制(复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4年第3期104-10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