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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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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 一、拍卖船舶 (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4年第3期107-109,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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