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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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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张晓华,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莹波路8号。 委托代理人:吴小伟,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以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阿明,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华不服被告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4月3日向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磐安县公安局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关押原告的行为于法无据,请求撤销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4年第4期158-15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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