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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 保证民族语文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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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自治区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发出了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命令全疆开始施行业经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我区解放后第一次公布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规章。
作者 杨秉一
出处 《语言与翻译》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1-6,共6页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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