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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青海蒙藏民族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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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是我国多民族国家高度统一和发展的时期,在此时期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成功地处理了民族问题,同时通过立法手段,使民族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保证了统治政策的贯彻、实施。清政府在以法律手段处理民族问题的过程中,主要以蒙古、藏族这两个民族为重点。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蒙古族、藏族是历史传统悠久、人口众多、居地辽阔、力量较强的民族,控制了这两个民族,就基本上解决了清代的民族问题。 清朝,青海是多民族聚集的地方,有蒙、藏、回、土、撒拉等许多民族,其中蒙古族、藏族人口较多,居住较广。历史上,藏族人民长期在此游牧、居住。至明朝及清初,蒙古的一些部落相继进入青海,游牧居住在黄河以北的广大地区。随着清政府对青海地区管辖的深入,统治者根据青海蒙藏民族特点,提出四条原则,进行了民族立法。这四条原则是:(1)、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大清律》规定:“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办案。后来《理藩院则例》又规定:“如蒙古例所未备者。
机构地区 青海民族学院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3期53-60,共8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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